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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视域下大学治理现代化实践路径探析


2022-01-27 阅读次数: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



摘要:以党建为引领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高等教育独特的政治优势,从历史视角看,我们可以把党建推进大学治理分为曲折探索、规范发展、引领发展三个阶段。当前,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在强化主体结构稳定、明晰主体责任、牢固关键环节和健全制度保障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影响着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充分实现。系统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完善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结构、明确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责任、筑牢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重点环节和健全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现代化,实践路径

高校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系统,拥有诸多管理条块和管理部门,存在学术和行政等不同的权力运行体系。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实现,不仅需要高校内部成员之间、组织之间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而且需要培育形成共同的理念和价值观。制度建构不易,理念和价值观共识更难达成。在欧美国家,大学治理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价值体系、制度运行体系,其中有些经验值得借鉴,但也不能照抄照搬。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独特优势在教育领域的重要体现。2021年4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强调要把高校党的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健全高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推动高校党的建设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的党建引领推动高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实现高质量发展。《条例》(2021)不仅为新时代高校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大学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本保障。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必须贯穿在大学治理的各层面、各环节,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思想引领、凝聚共识、协调各方上的优势。当前,学术界对“高校党建”和“大学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较多,成果较为丰富,但对高校党建与大学治理关系的研究相对薄弱。本文试图从历史、现实和实现三个维度,探寻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一、历史经验:高校基层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时代进路

以党的建设推进大学治理能力提升,是我国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典型特征,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这一基本经验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探索形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高校都建立了党组织,在国统区的许多高校也建立了党组织。1923年中共三大召开前,在全国有案可查的38个基层党组织或地方组织中,高校党组织占9个。伴随着抗战的全面爆发,各大高校纷纷建立中共党组织。比如,在党的诞生地上海,1938年,莫振球、蒋为明、李肇基等人组织成立了圣约翰大学党支部,随着党组织的发展壮大,1945年,圣约翰大学设立了中共党总支,这也是上海唯一设立党总支的高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高校党组织主要以革命斗争为主,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引领高校青年发动或参与抗日救亡运动;在解放战争时期则是作为反蒋的第二战线,把学生的日常斗争发展成为全国性政治运动。在开展革命斗争的同时,在大学治理方面也探索形成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如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把“促使在校学习与从事党的工作统一起来”作为高校党支部建设的举措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经过不懈探索,走出了一条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中国特色之路。以199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6)]为标志,高校党建工作正式制度化、规范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将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据此,以《条例》(1996)和党的十八大召开为界,我们可以将高校党建与大学治理关系的发展分为曲折探索、规范发展、引领发展三个阶段。

(一)党建与大学治理的曲折探索时期

1.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是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建立与曲折探索发展的时期,也是党建与大学治理曲折探索的时期。这一时期,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与大学治理关系的实践探索经历了曲折反复,也初步积累了党领导高校治理的宝贵经验。

一是逐步探索出高校领导体制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初期,1950年出台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高校领导体制是校(院)长负责制,校(院)长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据统计,1953年前后,全国201所高等学校中,48所不是由党员担任校长。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高校党建工作得到加强,1958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明确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是我国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高校领导体制上明确了“党委领导”的地位。1961年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高教六十条”)将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调整为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明确了学校党委是学校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应该说,“高教六十条”的颁布指明了中国高等教育现代化治理模式的探索方向。从最初的“校(院)长负责制,到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再到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党在大学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愈来愈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初具雏形。

二是开始探索高校党委和行政的权力运行关系。从这一时期出台的文件来看,高校党委和行政的权力运行规则已经受到关注,如《指示》在确定高校领导体制的同时,还对高校党委的职责做了规定,对党委和行政的职责做出初步分工:对于“构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事宜高校党委对行政起“配合”作用,对于“高校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事宜高校党委起“主导”作用。“高教六十条”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一章中对党委和行政的关系做了进一步规定,指出“学校党组织应该善于发挥学校行政组织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不要包办代替”。

三是开始探索党在高校院系治理中的领导方式。这一时期,高校党委通过加强院系党组织建设,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体系,明晰高校二级组织即系总支与行政的权力运行规则等方式,将党对高校的领导延伸到院系教学、科研等各方面,初步探索出党建引领下的院系治理方式。如“高教六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系的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团结和教育全系人员,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决议,保证和监督系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本系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系的党总支委员会可以就本系的工作问题,向系主任和系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2.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条例》(1996)出台前

这一时期,是高校领导体制逐步确立的时期,也是实践检验党建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的时期。首先,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最终得以定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同年,教育部将“高教六十条”修订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试行草案》)。《试行草案》提出“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院系实行系党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这标志着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被取消,党委与校长的职责分工有了现代化的初步设计。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高校治理中的作用被严重削弱。1989年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们党在总结高等教育领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加强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1990年4月,国家召开了首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强调党对高校领导的重要性;同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大学的根本制度正式确立。

其次,高校党委领导大学治理的方式逐渐得到优化。虽然《试行草案》对高校党委和校长的权力做了相对科学的设计,但在实践过程中,高校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大学治理中的定位发生了偏差,党委政治权力和校长行政权力职责不清,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充分发挥。针对这一问题,《通知》重新界定了高校党委职责,优化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方式,如《通知》指出,党委应以主要精力研究学校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领导充分行使职权,力戒包揽行政事务。

最后,高校党支部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得到高度重视。教师和学生是大学的两大基本主体,保障教师和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权利是现代大学治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教师和学生的参与应该是理性的、有序的。针对以往教师和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党逐步探索出通过发挥高校党支部的作用,加强对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有序引导,以此推进大学治理。《通知》特别强调高校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就切实搞好党支部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出要求,明确“高等学校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强调“以党支部为核心,以党员为骨干,把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对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党建与大学治理的规范发展时期

1996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条例》(1996),这是我们党在历史上制定的关于高校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条例》(1996)对高校基层党组织设置、党组织的职责和党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办好社会主义大学的方向,标志着高校党建工作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也标志着高校党建与大学治理进入制度化时期。

科学完备、与时俱进的大学治理制度规范体系,是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这一时期的高校党建与大学治理在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是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形式对高校党的领导方式加以固化。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党对高校的领导的制度规定不少,有的还对党领导大学治理的职责、方式等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制度规范大多是以通知、决定等方式对高校领导体制等关键性问题反复调整,缺乏稳定性。《条例》(1996)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高校领导体制、基层党组织建设等问题做出规定,相较于党内的通知、决定等文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条例》(1996)实施后,高校基层党建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1998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将党对高校的领导、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关系到高校发展方向的重大原则性问题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下来。

二是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修订法规,吸纳党建与大学治理的最新理论与实践成果。2021年8月,中央对《条例》(1996)进行了修订。这次修订补充、细化和完善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强调了高校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了高校党委的工作机制为民主集中制、列明了高校党委八个方面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提高了高校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

(三)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融合发展时期

高校基层党建和大学治理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为促进。高校基层党建得力,高等教育事业就健康发展;高校基层党建工作被削弱,高校组织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利益主体冲突矛盾增加,前进方向不清、动力不足的问题就会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连续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七份有关高校党建工作的文件。另外,《条例》(2021)在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现代化方面也有一系列重大创新。

其一,完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明确高校党组织要坚持“四个服务”,即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为新时代高校党建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也为高校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现代化拓展了空间。

其二,明确高校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条例》(2021)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在党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责任,强化了对高校院系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责任的要求。高校各级党组织职责的充实有利于提升党组织的战斗力,为大学治理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其三,强调高校党的建设与大学职能的融合。《条例》(2021)第四条对高校党组织工作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强调高校党的建设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这不仅为高校党建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也为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现实之需:当前大学治理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一个利益分化、价值多元的时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愈加凸显。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发展,必须直面高校党建与大学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主体结构稳定性问题

治理主体结构稳定性不足是制约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首要问题。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对教育部和31所中管高校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看,教育部党组和31所中管高校……发现了一些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在加强党的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严管党治校、加强班子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还有不足”。从巡视反馈的意见可以看出,从党委到班子队伍,再到基层党组织,主体结构问题需要加以重视。实践中,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主体结构并未完全定型,稳定性有待加强。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高校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30多年的实践充分表明,“这个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必须长期坚持”。然而,很多人对这一根本制度的理解依然存在认识误区,最为典型的是将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相割裂,认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领导的不负责、负责的不领导’”,又或者将“党委”和“校长”理解为党委书记或校长个人,反映到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同高校、同一高校的不同历史时期,发挥治理功能的主体变迁是主体结构不稳定的集中表现。

对高校根本制度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对高校基层各级党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权力主体的权责认识带来直接影响。相较于学校层面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系)层面的党政关系模式的概念还不够清晰,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党政议事规则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提高认识和形成工作习惯的过程。在党支部层面,引领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实践中,教研室、导师组作为教师教书育人的组织,在组织和动员教师参与大学治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班级、团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作为学生学习、生活、实践、娱乐的组织,在组织和动员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方面更具优势。党支部作为组织和引领教师、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主体身份有待强化。

(二)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主体责任确定性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并不断深化、系统化党委主体责任思想。明晰主体责任是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问题,包括主体责任内容和主体责任追究的明晰。

在规范层面,作为规范大学治理的基础性法律规范——《高等教育法》对大学治理主体责任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高等教育法》第39条明确“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除原则性的规定,《高等教育法》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权责缺乏明确的规定。《条例》(2021)对不同层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内容有较为详细的规定:高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负责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对应九项具体职责;对高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强调其政治责任,对应六项具体职责;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同样对应六项具体职责;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对应五项具体职责。对于具体职责的履行,《条例》(2021)做了方向性指引,具体落实职责的方式,如教职工党支部如何“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学生党支部如何“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等,有待进一步细化或在探索中形成。

从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看,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集中反馈意见指出,“有的深化从严管党治校有不足,责任压力传导还不到底,一些下属单位问题反映较多”“有的加强班子队伍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有不足”,等等。基层党建责任传导机制还不健全,存在“上热中温下凉”的现象,是影响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实践中,高校各级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落实、从严执行制度、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等方面,存在着延伸不到位的问题,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仍需进一步压实,“四责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

在主体责任追究方面,《条例》(2021)将基层党建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考察内容,并设定相应的督责机制,“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这些规定,对强化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责任具有重要规范价值。但是,贯彻落实这些规定还将面临一些实际问题,不同层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负责人督责内容和机制的差异,党组织集体责任与党组织负责人个人责任的界分,很难完全列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

(三)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关键环节不够牢固

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本质是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大学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考察我国大学治理实际情况,不难发现党建引领作用在大学治理的一些关键环节尚未充分彰显,突出表现在办学理念、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环节。

办学理念反映一所大学的底蕴,决定其发展方向。大学的办学理念是历史形成的过程,而在不同历史时期,办学理念也会显示不同的特征。每一个特定历史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国际国内环境变化等,都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影响着大学的办学理念。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必须准确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适时发展更新办学理念,服务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对高校集中反馈意见指出,“有的加强政治建设有不足,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决策部署存在差距,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够到位,对新时代教育工作规律把握不够精准”等,实际上就是大学治理关键环节不够牢固的表现。

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核心功能。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导致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还比较严重。以政治家和教育家的标准衡量,高校干部队伍建设还有不小差距,围绕中心抓党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对高校集中反馈意见指出,“有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不足,思想政治教育比较薄弱,校风学风建设有短板,师德师风建设有待加强”等,这些实际上都是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在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等关键环节不够牢固的表现。

(四)党建引领下的大学治理制度保障还需完善

在高等教育领域,以《高等教育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与以《条例》(2021)为主的党内法规是大学治理的基础规范,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校纪校规则构成高校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运行的直接依据。在规范体系中,《高等教育法》、《条例》(2021)以及高校章程为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从深入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角度,制度保障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一方面,《高等教育法》和《条例》(2021)是大学治理的基础规范,两部法规关于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规范确立了基本原则和运行规范,但相较于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这些规范还是基础性的。《高等教育法》侧重于高校行政权力的规范,对党委的权限规范过于粗疏;《条例》(2021)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为高校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规范基础,贯彻落实过程中规范性与强制力还需要深入探索。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制定颁布的时代背景和历史条件不同,针对性也有差异,二者基本处于双轨并行的状态,推进法律法规与党内法规的有机融合,修订完善《高等教育法》的必要性进一步凸显。

三、实现之策:系统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远景目标并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大学治理必须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贯彻落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要求。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大学治理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是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必须从主体结构、主体责任、关键环节、制度保障等方面系统推进。

(一)完善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结构

现代化的大学治理,既不同于西方中世纪流传的大学自治,也不同于传统的大学管理,现代化的治理过程是“在大学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大学治理的显著特征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我国公办高校治理主体既包括学校领导体制即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党委和校长,也包括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即校学术委员会及其所包含的各类主体,还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组织所包含的各类主体。多元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特定的权力或权利参与大学治理,在治理过程中相互影响,形成大学治理的主体结构,我国公办高校的治理结构概括起来就是“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学治学、民主管理”。

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结构。

从主体地位看,《条例》(2021)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充实了高校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尤其明确党支部的建设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通过选拔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在管理、后勤等部门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提升党支部整体地位。必须严格落实《条例》(2021)对高校各级党组织设置以及党组织负责人配置的规定,通过提升各级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学生的组织认同度,从而有效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

从主体关系看,不同类型主体间关系欠明晰,大学治理中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及其内部层级关系便多纠葛。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有必要明确作为治理主体的高校各级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具体表现为,党的各级组织在大学治理中发挥引领、协调作用,其他治理主体在各级党组织的引领下参与大学治理。与此同时,同为治理主体的各级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更为密切,各类治理主体中的党员同时具备党组织成员身份,治理主体因此产生交叉,不再是彼此分离的平行结构。

从主体功能看,传统的治理主体通常基于单一功能定位在大学治理中发挥作用,如以校长为首的校长办公会行使行政权力、以教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权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要求各治理主体均应具备一致的政治意识,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因此,实现党建引领大学治理,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外的其他治理主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发挥特殊治理功能的同时,需要发挥一定的政治功能。

(二)明确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不明确,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就难以落实。实现党建引领大学治理需要明确各级党组织引领大学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2021)对大学治理的各类主体的党建责任做了明确规范。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在实践中需要结合大学治理的具体内容、具体事项,对主体责任进一步具体化、程序化,尤其在问责规范性方面,“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缺乏规范性的问责制度,主体责任的明晰和主体责任的落实难以真正实现,在此意义上,高校在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创新探索。

(三)筑牢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重点环节

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是坚持党对教育事业全面领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体现,既要将党建引领贯彻到大学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又要聚焦重点环节。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应聚焦办学理念、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大学治理的重点环节。

一是办学理念。大学的办学理念,首先必须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党和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同时,大学的办学理念,也要紧密结合办学特色与优势,努力形成独特的办学理念。对于政法院校而言,从成立伊始,就明确了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政法人才的办学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提出的要求,致力于培养“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二是队伍建设。“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教师既是大学治理的主体力量,又是人才培养的决定性力量,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应当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将政治素养寓于师德师风之中,确保教师队伍自觉拥护党的领导,夯实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基础。在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中,特别要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在大学治理主体结构中通常发挥着骨干和主导作用,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实现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关键。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建设对党忠诚的干部队伍,是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关键环节。

三是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发挥党建在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必须抓住课程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这个重点。“课程对学生全面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课程建设的党建引领能够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从一元化的思政课程到同向同行的课程思政,党建引领课程建设初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高等政法院校围绕一流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重点建设马克思主义学院,全面推动“两课”改革与创新。探索思政课、通识课与专业课融合,建设“法治中国”精品思政课程,实现“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有机统一。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需要不断加强对课程建设的引领。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条例》(2021)规定,“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高校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党建引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三个方面的内涵和要求:一是将党建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党员发展扩大党员规模,通过党员教育提升高校师生党员的政治素养;二是将党的历史与理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群体对党的了解与认同,培养具备基本政治素养的后备人才;三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思想引领,增强其党性修为,把握思想政治工作方向。

(四)健全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制度保障

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依法治校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学校治理层面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党建引领大学治理,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规范体系,为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提供规范依据。

在国家层面,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已实现从无到有,从有到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规范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方面,《高等教育法》和《条例》(2021)已完成制度保障框架的建设,接下来的重点是加强《高等教育法》与《条例》(2021)的制度衔接,为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提供更为健全的制度保障,较为可行的做法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教育法》关于党建引领大学治理的相关依据进行解释,提供更具操作性与强制力的规范依据。另一种形式是依托高校章程,实现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与《条例》(2021)的融合,为高校党建引领大学治理提供科学规范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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